台灣農業設施協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01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農業設施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0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整合國內農業設施者產銷能力、加強國內業者農業設施技術交流、提升國內農業設施技術、開拓農業設施外銷市場、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為宗旨。

第03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04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第05條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• 收集各國農業設施技術及市場資訊,供業者參考。
  • 協助業者開拓外銷市場。
  • 協助業者與國外客戶達成品質認證之工作。
  • 拓展國際區域農業設施技術交流。
  • 協助業者提昇農業設施產銷新技術。
  • 協助業者改善農業設施的開發。
  • 協助業者發展農業設施技術。
  • 在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,協助業者輸出各項農業設施技術。
  • 協助政府進行農業設施之研究與推廣工作。
  • 接受政府委託進行本產業相關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工作。
  • 促進農業設施產業升級及產銷秩序穩定。
  • 協助業界共同建立永續發展的規範。
  • 其他相關及農業設施產業推廣工作。
  • 接受委託辦理有關農業設施之研究、諮詢、調查、評鑑、訓練、推廣及法案草擬等工作。
  • 媒合產、官、學、研界共同發展農業設施產業。

第06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07條本會會員分成下列四項:

  •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並從事農業設施相關行業之個人或政府、學術研究機構之人員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•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會員之權力。
  •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贊助本會經費及會務之團體或個人,經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  • 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由本會理事二人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為榮譽會員。

申請會員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第08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。

第09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10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11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: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。
  •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12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
第13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2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14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•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

第15條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公務人員被選任為本會理、監事者,需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16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17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得票數多者為當選。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18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之決算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其他監察事項。

第19條監事會長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之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20條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21條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;其缺額由後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
  •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22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必要時得置副祕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,協助其處理日常事務。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
第23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。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24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議通過,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協助提供會務推行意見。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25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易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26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出席,但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27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• 章程之訂正與變更。
  •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•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本會之解散。
  • 其他與會員之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在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。 本會之解散,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28條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29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30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整。團體會員新台幣5,000元整。於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,第一年入會時另需繳當年常年會費。
  • 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1,000元整。團體會員新台幣10,000元整。永久會員:會員繳納入會費後,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,視同永久會員,免繳常年會費。
  • 事業費。
  • 會員捐款。
  • 委託收益。
  •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• 其他收入。

第31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32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,收支預算表,員工待遇表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,收支決算表,現金出納表,資產負債表,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33條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觀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34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35條本章程須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36條本章程經本會106年5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5日台內團字第1060042629號函准予備查。